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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体育局周村区二〇一六年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6-06-29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教育体育局周村区二〇一六年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6〕3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二〇一六年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周村区二〇一六年幼儿园、义务教育段

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区教育体育局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招生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义务教育领域改革,本着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2016年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我区小学、初中招生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已达到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城区小学附设幼儿园原则上优先满足小学学区内的幼儿入园,城区其他幼儿园面向城区招生。农村幼儿园按照镇域界限进行招生。

(二)小学招生

我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收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城区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持户口簿和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幼儿园园籍卡于7月5日至7月7日到相应服务学区的学校报名上学。

农村学校以镇(街道)划分学区,各镇(街道)教委要充分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家庭住址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招生规模、学校办学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合理划定辖区内每所小学的招生范围,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学校组织做好招生工作。

凡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家长写出申请,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

根据省市学籍管理规定,不符合入学年龄的孩子无法注册学籍,各招生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入学规定年龄的孩子入学,由此引发的问题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三)初中招生

我区初中一年级新生招收2016年完成小学五年级学业的学生。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持小学学籍卡、户口簿、父母房产证于7月5日至7月7日到划定的服务学校报名上学。

农村学生由小学毕业学校按照镇(街道)统一部署,通知学生和家长,携带户口簿、小学学籍卡片到本镇(街道)初中学校报名上学。镇(街道)教委要切实加强对初中学校招生和建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小学与初中的衔接工作,防止学生辍学、流失及下落不明等现象的发生。

(四)特教招生

区特教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通知》(国办发〔2014〕1号)总体要求,做好残疾儿童的招生工作。

为确保残疾儿童接受良好的特殊教育,城区各中小学要做好残疾儿童家长的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学生到区特教中心接受特殊教育。

要积极动员适龄聋童、盲童到市特教中心学习。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残疾随班就读学生的组织管理,或动员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到特殊教育中心接受特殊教育,并建好残疾儿童档案表,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入学接受教育。

(五)民办学校招生

我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于7月25日前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教基字〔2012〕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招生工作。民办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无小学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初中学籍。各民办学校要积极主动向家长宣传我市中考招生政策。(注:淄博市教育局招生政策“民办初中学校自2012级开始,户籍与学籍不一致的考生参加中考时,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学业考试报名和录取,且不参与普通高中推荐录取和指标分配录取。参加初三进行的学业考试须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和考试”。)

四、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淄教基字〔2015〕17号)文件精神,自觉接受区纪委派驻组的监督,认真组织做好我区2016年招生工作。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体局规定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随意扩班、扩大班额。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所划学区只针对具有周村城区户籍的学生、已经布局调整进城就读村居学生以及具有我区户籍且已经在城区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农村进城就读学生。

(三)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适龄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的学生入学,不得擅自招收学区外的学生、农村进城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招收的择校生、农村进城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予以注册学籍,对违反招生政策及收取择校费等费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招生学校一律不准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课测试选拔学生,不得提前组织报名。

(五)根据省市学校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凡功能教室不足的学校,不得招收午休班、午餐班等。因招收午休班、午餐班等挤占功能教室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1.入学条件:

跨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子女需在我区就读的义务教育段学生,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教基字〔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城区务工的,需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务工单位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父母双方在城区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合法经营场所权属证等。

(2)在城区务工一年以上。

(3)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4)父母双方持有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5)具有相应年级的学籍表或学籍证明(升入小学一年级除外)。

(6)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2.入学要求:

对于符合我区招商引资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须经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由家长提供区招商引资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备案,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不符合外来务工和招商引资条件的学生,回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拒收被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确认和调剂安排的农村进城、外来务工和招商引资等人员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就读,享受与本地孩子同等待遇的义务教育。

各镇(街道)域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镇(街道)教委统筹安排。

(七)对于符合条件的我区农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小学招生咨询处进行预报名登记,中小学招生咨询处全面负责农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预报名登记及调剂入学工作。调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城区户籍学生入学情况、学校招生计划,依次安排农村进城在城区买房人员子女→外来务工在城区买房人员子女→农村进城在城区租房人员子女→外来务工在城区租房人员子女,直到满足学校招生计划。

(八)具有周村城区户籍在外地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农村进城在城区购房的我区镇(街道)小学(幼儿园)毕业的,需在周村城区就读小学一年级及初中一年级的,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学(园)籍卡到中小学招生咨询处预报名登记。

(九)留守儿童入学。根据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入学报名时,各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要及时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为学生入学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十)凡父母及子女有城区户籍,而子女与父母户籍不一致的,按学生父母房产地址办理入学;学生父母确无自己住房,户籍与老人户籍在一起,并一直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按老人房产地址办理上学。城区户籍无个人固定住房,租公房居住要求入学的学生,由所在学区学校调查确认后安排入学。

(十一)鉴于周村城区部分路、街、巷居民生活区更名、居民住宅拆迁等情况,各招生学校要组织人员按照区教体局划定的学区,进一步熟悉学区内路、街、巷名称的变更情况,严格审验户籍与房产证,证件地址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房产证地址为依据确定学区。

(十二)初中新生户口簿和房产证审核日期以2016年4月30日为界。以后迁入的,以小学五年级学籍表审核的地址划定学区。对于学生家长不如实反映住处或制造假户口、假证件的,一经查出将按调剂处理。

(十三)报名期间,因学生及家人外出未归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学区内服务学校审核报到,学校不得拒收。因要求择校等不合理原因而导致不按期报到的学生,按调剂学生处理。

(十四)原南郊镇八里小学学区的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南郊中学或周村三中就读。

(十五)南长行街以东,棉花市街以南,东门路以西,铁路以北片区以及保安街以东,新建路以南,东门路以西,棉花市街以北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周村二中或周村三中就读。

(十六)具有城区户籍或布局调整进城就读村居户籍,现居住于西马村金马生活区、旺龙花园生活区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周村二中或周村三中就读。

(十七)北门里小学校本部片区和北门里小学凤阳校区片区内的学生,在两校区招生规模以及学位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家长意愿,进行内部调剂。

(十八)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十九)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规范招生行为,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二十)各招生学校于7月12日至15日,携带学(园)籍卡,到区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进行报名审核。

(二十一)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将在新生入学后另行组织。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今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教育体育局成立由薛福河同志任组长,路兰英同志任副组长,工会、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计财审计科等有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招生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招生管理。

中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从提升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争取广大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各单位要在区教育体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圆满完成今年中小学招生任务。

未尽事宜,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周村区2016年城区小学招生划片示意图

2.周村区2016年城区小学招生划片学区说明

3.周村区2016年城区初中招生划片示意图

4.周村区2016年城区初中招生划片学区说明

附件1

周村区2016年城区小学招生划片示意图

附件2

周村区2016年城区小学招生划片学区说明

北门里小学凤阳校区:从青年路西首往东至涿河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北至机场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机场路往东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至恒星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恒星路往西以南。

北门里小学校本部:从新建路与东门路交汇处沿新建路往西至涿河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北至机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机场路往东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西。

实验学校:从青年路西首往东至涿河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南至309国道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309国道往东至体育场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体育场路往南至催化剂以西。

市南路小学:沿体育场路往北至铁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以西。(含樊家庄村、小方庄村、尚庄村)

凤鸣小学:从电厂路东首往西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东民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东民路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以东。(含建国村、黄营村、二十里铺村、北旺村、管庄村、小周家村、西陈村、东陈村、南陈村、新庄村、立家村)

中和街小学:从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沿青年路往东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东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铁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西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至中和街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中和街往东至东街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街往北至青年路交汇处以东。

新建路小学:从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沿青年路往西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南至新建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新建路往西至涿河交汇处以南→从该交汇处沿涿河往南至铁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铁路往东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至中和街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中和街往东至东街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街往北至青年路交汇处以西。

正阳路小学:从电厂路东首往西至正阳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正阳路往南至东民路交汇处以西→从该交汇处沿东民路至丝绸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丝绸路往北至青年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青年路往西至东门路交汇处以北→从该交汇处沿东门路往北至恒星路交汇处以东→从该交汇处沿恒星路往东以南。(含城北街道办新民村)

附件3

周村区2016年城区初中招生划片示意图

附件4

周村区2016年城区初中招生划片学区说明

周村一中:凤阳路以南(从凤阳路与涿河交汇处往西),涿河以西(从凤阳路与涿河交汇处至涿河与青年路交汇处),青年路以南(从涿河与青年路交汇处至北门街与青年路交汇处),北门街以西(从青年路与北门街交汇处至北门街与新建路交汇处),新建路以南(从北门街与新建路交汇处至新建路与保安街交汇处),保安街以西(从保安街与新建路交汇处至保安街与棉花市街交汇处),棉花市街以南(从保安街与棉花市街交汇处至棉花市街与长行街交汇处),长行街以西(从棉花市街与长行街交汇处至城南路与长行街交汇处),城南路以南(从城南路与长行街交汇处至城南路与东门路交汇处),体育场路以西(城南路与东门路交汇处往南)。

淄博六中:凤阳路以北(从凤阳路与涿河交汇处往西),涿河以东(从凤阳路与涿河交汇处至青年路与涿河交汇处),青年路以北(从涿河与青年路交汇处至东门路与青年路交汇处),东门路以西(从东门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至恒星路与东门路交汇处),恒星路以南(从东门路与恒星路交汇处往西)。

周村二中:东门路以东(从东门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至东门路与恒星路交汇处),青年路以南(从东门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至青年路与北门街交汇处),北门街以东(从青年路与北门街交汇处至北门街与新建路交汇处),新建路以北(从北门街与新建路交汇处至新建路与保安街交汇处),保安街以东(从保安街与新建路交汇处至保安街与棉花市街交汇处),棉花市街以北(从保安街与棉花市街交汇处至棉花市街与长行街交汇处),长行街以东(从棉花市街与长行街交汇处至城南路与长行街交汇处),城南路以北(从城南路与长行街交汇处至城南路与东门路交汇处),东门路以西(从城南路与东门路交汇处至东门路与新建路交汇处),新建路以北(从东门路与新建路交汇处至新建路与航东路交汇处),航东路以西(从新建路与航东路交汇处至航东路与机场路交汇处),机场路以北(从航东路与机场路交汇处至米河与机场路交汇处),米河以西(从机场路与米河交汇处至电厂路与米河交汇处),电厂路以北(从电厂路与米河交汇处至电厂路与正阳路交汇处),正阳路以西(从电厂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至恒星路与正阳路交汇处),恒兴路以南(从恒兴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至东门路与恒星路交汇处)。

周村三中:恒星路以南(从恒星路与正阳路交汇处往东),正阳路以东(从恒星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至电厂路与正阳路交汇处),电厂路以南(从电厂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至电厂路与米河交汇处),米河以东(从电厂路与米河交汇处至机场路与米河交汇处),机场路以南(从机场路与米河交汇处至航东路与机场路交汇处),航东路以东(从航东路与机场路交汇处至航东路与新建路交汇处),新建路以南(从航东路与新建路交汇处至新建路与东门路交汇处),东门路以东(从东门路与新建路往南),体育场路以东(从体育场路与东门路交汇处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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